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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2日浏览数:

厦门市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厦门市质量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XMAQ。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致力于质量与质量管理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市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和质量工作者从事于质量、质量管理事业,培养和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振兴,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本会会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6号   邮编:361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及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 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指导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三) 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 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有关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在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名牌推进活动,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质量管理。

(五) 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指导全市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族标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为企业健全质量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服务。

(七) 对企业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方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评价;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交流为用户服务的经验,推进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

(八) 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九) 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市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十)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相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加强国际间有关质量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加快提高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工业企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和从事科研、教学、评价、检测、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经依法登记的相关的社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师、研究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它有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全市性质量管理会议、活动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含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活动;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的调整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秘书长为列席人员)等理事会负责人组成。监事长、非会议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列席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的,应当召开。情况特殊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会议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成员有事不能参加,须委派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 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会长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 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协商、提出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政府拔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上报,经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